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補-2735-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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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5號 原 告 時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被 告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