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補-2739-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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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朱國琴 邵彥閎 邵彥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俊明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之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裁判費 1 朱國琴 2,272,654元 23,572元 2 邵彥閎 200萬元 20,800元 3 邵彥鈞 200萬元 2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