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補-2750-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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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0號 原 告 吳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月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