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補-2751-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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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喬商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宜心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6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