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2752-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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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邱瑋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邱瑋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 50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