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補-2763-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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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3號 原 告 唐中一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佳榆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000 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4,525元,共計580,5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