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2765-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鈺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日美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60,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