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補-2767-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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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華碩智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傑 被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萬3,0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4萬5,9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