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補-2768-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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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8號 原 告 關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勁昊即王久王久音樂餐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參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