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補-2770-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0號 原 告 何香毅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杏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 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