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771-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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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廖本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曾超暉 曾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2,353元(含加計 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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