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補-2773-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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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張家賓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