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補-2777-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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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7號 原 告 全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全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747,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113年11月19日起訴 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7,963,655元(計算式:27,74 7,000*(1+57/365*5%)=27,963,6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1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8,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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