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補-2778-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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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莊志清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 求確認兩造間股東、董事、清算人關係不存在。關於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因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 ,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 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