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278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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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豪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21,66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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