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補-2785-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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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5號 原 告 彭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09,08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81,091元【計算式:自民 國112年5月31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781,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090,1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