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279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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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0號 原 告 悅陽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合法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 額即新臺幣(下同)843萬8,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0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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