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補-2792-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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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2號 原 告 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奇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三星物產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工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前業經請求調解亦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28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