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797-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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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226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608,478 1 利息 608,478 113/3/20 113/4/11 14.99% 5,747.53 小計 5,747.53 總計 614,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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