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補-2800-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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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沈旭滔(原名沈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迎仙間請求給付 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美元167,276.14元,加計起訴前利息21,173.03元,共計188 ,449.17元,又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 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765算,為新臺 幣(下同)6,174,5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