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道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3-補-2814-2025020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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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4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70 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公開登報道歉,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依起訴狀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嗣為訴之追加,並聲明:㈠被告應依民事追加狀附表一所示方式,刊登如民事追加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各3日。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000元,及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聲明第1項核屬非財產權之訴,並應與聲明第2項財產權之訴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700元(計算式:3,000+241,700=244,7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41,7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