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補-2820-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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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0號 原 告 林珍年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劉棠 陳瓊秋 陳劉諭 溫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告以新臺幣 (下同)50萬8,888元、2萬元分別拍定取得上開土地(權利範圍 60分之1)、上開建物(權利範圍15分之1),有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北司調卷第15-23頁)、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北司調 卷第25-26頁)為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不動產交 易價額52萬8,888元(計算式:50萬8,888+2萬=52萬8,888),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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