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補-2821-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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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1號 原 告 孫振富 被 告 孫培蓉 張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供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12-1樓之公同共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大門鎖匙或由原告 更換新鎖並給予鎖匙,予全體繼承人自由進出及使用系爭房屋之 權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首 揭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