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23-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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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3號 原 告 陳文彥 曾大暐 黃迺鈞 闕孝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被 告 簡華儀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訴訟標的物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地政機關現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房地於一定期間內之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明。而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參照)。末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文彥所有;㈡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B房地)所有權狀各2件,交付予原告闕孝賓。是本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A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附表1編號3建物之面積約為85.9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69.57平方公尺+陽台7.4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2.47平方公尺×1/7)≒85.9平方公尺】,依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爭A房地與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同、屋齡相近等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11月期間之交易共有22筆,其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3萬2,800元,核其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A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系爭A房地之交易價格為1,999萬7,520元【計算式:23萬2,800元×85.9平方公尺=1,999萬7,520元】。又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系爭B房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之交付可獲取之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可資衡量,原告所受利益實難以金錢量化,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依上開說明,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2)=66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9萬7,520元【計算式:1,999萬7,520元+660萬元=2,659萬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1: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11平方公尺。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97平方公尺。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9.57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5層69.57平方公尺。 ⑹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陽台7.41平方公尺。 ⑺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面積6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附表2: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11平方公尺。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97平方公尺。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8.93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1層51.72平方公尺、騎樓17.21平方公尺。 ⑹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台7.41平方公尺。 ⑺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面積6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層。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4.75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地下層64.75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