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補-2824-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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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4號 原 告 陳富子 被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先位聲明: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准予原物分割,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共有人;㈡備 位聲明: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 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審酌兩造共有房屋 及其坐落土地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57 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可參, 是附表所示房地應以每平方公尺57萬元計算其價值,乘以原告就 房地應有部分比例4574/10000。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6 29,693元(計算式:570,000×〈172.95+15.96+16.79〉×4574/1000 0=53,629,69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全部 2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6405/100000 3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11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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