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補-2825-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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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5號 原 告 陳高峯 被 告 趙晧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759,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88元,已繳5,0 00元,應再補繳17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32萬元) 1 利息 1,832萬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11月21日 (175/365) 5% 43萬9,178.08元 小計 43萬9,178.08元 合計 1,875萬9,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