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補-2831-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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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周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6,6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