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補-2832-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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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蓓妮(即梁許愛珠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許愛珠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11,4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0, 3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91,856元(計算式:3, 611,494元+31,980,362元=35,591,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5,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 80元(計算式:325,280元-500元=324,780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