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補-2833-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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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陳鄭權 被 告 陳和錦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萬8,583 元(原告請求之本金金額1,426萬9,240元+自民國109年12月5日 起至起訴之日即113年9月26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71萬9,343 元),應繳裁判費16萬1,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萬1,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16萬1,0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