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補-2834-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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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張連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8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512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500元(見北簡卷第3頁),尚應補繳183,012元(計算式 :183,512-500=183,0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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