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37-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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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7號 原 告 曾玉桂 被 告 鄭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4,707元(含加計至起訴 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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