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41-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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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林建儒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即黃啟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