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42-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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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浩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廉志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41 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600元【計算式:本金2,163,937元自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16,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066,01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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