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補-2844-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4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