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補-2854-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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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正誠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 1,76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28,475元及緩繳息290,416元,共 計3,260,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