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5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周志謀(即周洛呈( 原名:周定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