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61-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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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1號 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