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64-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4號 原 告 楊景楨 被 告 郭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2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