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補-2865-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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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5號 原 告 吳聖鴻(原名吳青洋)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滙豐當鋪即姚文彬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ENZ,下稱系爭車輛)之動產所有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即不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3,8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Mercedes-Benz)、出廠年份(100年)及排氣量(3498c.c.)之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35萬1,667元【計算式:(40萬元+29萬8,000元+25萬8,000元+35萬8,000元+35萬8,000元+43萬8,000元)÷6=35萬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HOT大聯盟、abc好車網、SUM汽車網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核其客觀條件(同廠牌、同車齡)相同,上開平均交易價格自應得作為本件系爭車輛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萬1,667元。又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3,81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萬5,477元【計算式:35萬1,667元+58萬3,810元=93萬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至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車輛應依14萬8,000元計算系爭車輛 之價額等語,並提出其所查詢Hot大聯盟搜尋結果網頁為憑。惟依原告所提之搜尋結果網頁觀之,原告所查詢之車輛與系爭車輛之出廠年份並不相同,且只有1筆資料為佐,然中古車車況不一,品牌、型式、車齡、里程數等因素均會影響價格,是縱原告所提車輛之車齡與系爭車輛之車齡僅相差1年,亦會對交易價格有所影響,尚難作為系爭車輛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