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交割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67-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 NESS GROUP CO.,LTD)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28萬1,908.53元(包含本 金美金92萬5,434.09元及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8 日之遲延利息美金35萬6,474.4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標註幣別 者同)4,196萬9,685元(以起訴日113年11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 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2.74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196萬9,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 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