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補-2869-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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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9號 原 告 羅翊殷 被 告 郭德禪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所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