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補-2874-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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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 原 告 劉芯怡 被 告 威肯商用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631元(計算式:本金795 ,772元+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54,287元+本金280,572元=1,130,63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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