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補-2877-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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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7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 告 全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 原 告 鎮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1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8,224元外 ,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