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78-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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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王威元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