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81-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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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1號 原 告 范姜建成(黃仲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4,131,986元【計算式: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 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131,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為8,631,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