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補-288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3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被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793元,應繳裁 判費3萬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 ,04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