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84-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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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錢美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廖湟皓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