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報酬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補-2885-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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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5號 原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林啓紘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 4,137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14 ,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