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補-2887-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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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蔡靜怡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435元(含本金1, 081,550元及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388,8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 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