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補-2888-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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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8號 原 告 楊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 填載為新臺幣(下同)983,017元,訴之聲明欄則為980,000元, 若為前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若為後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明金額究竟為何,並同時 擇一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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